為保障廣大學生身體健康、減少煙草危害,創造健康、文明的校園環境與良好的學習氛圍,形成良好的校風,根據教育部、衛生部有關規定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禁煙工作小組
工作小組不定期到校園各區域巡查。一經發現學生吸煙或發現煙頭、煙盒、打火機,調查落實其姓名、所在班級并認真記錄,在班主任工作群內通報,學校對學生進行相應處理和處罰。
二、學生吸煙行為的認定
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即認定為吸煙行為:
(一)在學校任何場合有吸煙行為者。
(二)吸煙過程未被發現,但被知情者舉報,證據確鑿者。
(三)在校未發現吸煙行為,但發現攜帶香煙、煙盒或打火機、火柴者。
(四)在校外任何場合吸煙,被學校師生發現,證據確鑿者。
三、學生吸煙行為的處分
學生吸煙行為一經認定后,隨即進入處理程序。學生吸煙行為的教育責任,應由學校和家庭共同承擔。
(一)學生第一次吸煙行為被發現,在班級內進行通報批評,電話通知家長,教育學生深刻反思并形成書面檢討。
(二)學生第二次吸煙行為被發現,由家長到校共同管理,根據學生認錯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三)學生第三次吸煙行為被發現,由家長將學生帶回家教育、反思,根據學生認錯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四)屢教不改,態度蠻橫、不服從管理者或抽煙造成嚴重后果者,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(五)對于事實清楚卻拒不認賬,態度蠻橫的,學校從重、從嚴處理;態度誠懇,積極配合學校工作的,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。
以上處分計入學生檔案,并取消學生本學年評優、評先資格。
此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。
菏澤市城建技工學校
2021年4月1日